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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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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红江 谢泽林  发布时间:2016-11-15 14:50:08 打印 字号: | |
  摘要:恶意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中,诉讼行为人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借助诉讼的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的行为。我国针对恶意诉讼的法律还不甚完善,恶意诉讼产生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受制于传统诉讼观念、诚实信用的缺失、立案程序存在漏洞以及法律惩戒不力等,且因恶意诉讼极大地损害他人利益,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激化社会矛盾,所以完善惩治恶意诉讼行为人的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恶意诉讼,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警示报告制度

  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一步步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这是令人欣喜的一个现象。然而,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很多人打着诉讼合法的旗号,利用司法或者审判的权威和法律程序的强制力来牟取自己的非法利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沾沾自喜,无视法律,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可以统称为“恶意诉讼”。在我国以往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恶意诉讼的规制实施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遏制,从而导致这种现象愈演愈烈。

  恶意诉讼的概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明确指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恶意诉讼已然受到制度顶层设计者的高度关注,在法治框架内规制恶意诉讼已是司法改革之使然,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必然。如《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单独设立“虚假诉讼罪”,相信其生效后定有威慑;新《民事诉讼法》之出台,对恶意诉讼之规制已初具成效。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已明确入法,辅之针对性的相关规则,诸多恶意诉讼在起事之时便遭法院识破,不法行为人原形毕露后恐难再生歹心。以上的这些规定,对于遏制现实生活中恶意诉讼愈演愈烈的情况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恶意诉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恶意诉讼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来解释这种现象,我们只是称它为虚假诉讼或者不当诉讼等” [[]]。根据多数恶意诉讼的案例分析来看,笔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中,诉讼行为人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借助诉讼的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恶意诉讼的特点

  恶意诉讼的构成应当以下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提起了诉讼;第二,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第三,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来牟取非法的利益。因此恶意诉讼应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和恶意

对于善意的诉讼,其动机和目的都是善意的,不存在恶意一说,因为其正当性是不被诉讼的胜败所影响的。而恶意诉讼在其主观上是故意的、恶意的,行为人并没有正当的法律事实依据,都是虚构的,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相对人造成精神上或者财产上的损失,而恶意诉讼人的恶意是不为诉讼的胜败所改变的。假如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者恶意,那就不应该认定为恶意诉讼。所以恶意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和恶意。

  2.行为人提起了诉讼且存在损害事实

  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是通过借用正当的诉讼程序来牟取自己的非法利益从而提起的诉讼,包括了民事、行政、刑事和经济诉讼等各方面的诉讼;而恶意诉讼会使得对方当事人受到无法预料的一些损失,例如人力、物力、财力或者精力,一旦恶意诉讼人提起了诉讼,必然使得相对人受到实际损害。假如说恶意诉讼人只有恶意,但是却并没有提起诉讼,则不应该认定为恶意诉讼,因为此时恶意诉讼人并没有对相对人造成损失,所以恶意诉讼应当是行为人提起了诉讼且对相对人造成了损失。

  3.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实质违法性

  恶意诉讼人的行为是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借助了一些非法的手段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其具有侵权的性质,属于侵权行为,这是违法的;而恶意诉讼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激化社会矛盾,属于严重的违法。且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由于恶意诉讼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了法律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

  恶意诉讼的成因多种多样,综合各种成因可以看出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导致恶意诉讼愈演愈烈,为恶意诉讼提供了一片成长的乐土,故笔者对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如下:

  1、受制于传统诉讼观念

  中华传统文化几千年来都在不断发展,并且源远流长,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和巨大的,而儒家思想无疑成为了主流思想,其观念深入人心。“在此观念的影响和支配下,古代的执政者都以贵和持中这一思想作为自己统治的目标,并且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可以看见这一目标所残留的影像” [[]]。这一思想主要体现的是人的斗争与和谐自然的关系,人类之间的斗争是对和谐自然的破坏,而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才是和谐自然的体现,“和”这一目标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法律是难以发展的,并且成为了统治者维护自己阶级利益的工具;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此影响下也逐渐淡薄,他们不懂得怎么运用法律或者不敢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律的武器在公民的身上得不到适用,甚至有些人还会利用这把武器去伤害他人,打击报复别人,所以恶意诉讼也由此产生。

  2、诚实信用的缺失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表现为当事人诉讼时需要提供合法合理的并且真实的事实证据,不欺诈、不做假。但是从恶意诉讼不断蔓延的状况来看,我国对诚实信用的重视还不够,这种情况给恶意诉讼提供了一个极佳的生长环境。另外,我国现在正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也正处在一个转型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后,市场经济主体获得了独立的地位,使其利益得到了最大的保护。于是,一些人的欲望逐渐膨胀,想方设法地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想法的驱动下,一些人甘愿冒着风险也要得到最大的利益,于是利益与道德的冲突就逐渐显现出来了。在将利益与道德相互权衡之后,一些人选择站在了利益的这一方而丢弃了道德,于是恶意诉讼就由此出现。

  3、立案程序存在漏洞

在我国存在着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且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为了使这一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我国民事的立案体制对当事人起诉和法院受理的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就相对比较简单,这对解决告状难的问题来说确实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但是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同时,又衍生出新的问题——容易导致恶意诉讼的产生。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这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对于被告的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恶意诉讼能够轻易的得到法院的受理。法院立案时只要诉讼人的主体资格达到要求且事实理由成立,就可以进入审理的程序,这使得恶意诉讼行为人可以和其他诉讼人一样提起诉讼。由于没有相对的审查程序,所以就给了恶意诉讼行为人空间。立案程序的缺陷,给恶意诉讼人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诉讼环境,导致恶意诉讼人心理负担较轻,能够轻易地提起诉讼,在毫无难度的情况下,恶意诉讼人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 

  4、法律惩戒力度不够

  由于提起恶意诉讼的成本太低,致使恶意诉讼行为人能够生存的空间就越发的开阔。以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现有的法律还不足以对恶意诉讼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因为一些案件只收取少量诉讼费,因此恶意诉讼行为人就算是败诉,其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也不会很大,而这种力度对于恶意诉讼行为人来说几乎没有太大的威慑作用,可以毫无顾忌的施展其违法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现有的法律对惩治恶意诉讼并没有太多有效的办法,也没有出台能够有效规制恶意诉讼的法条,故恶意诉讼人能够毫无顾忌的提起恶意诉讼,而其并没有将惩罚放在心上,对其心理不会产生多大的负担。所以诉讼成本过低及法律惩戒不力导致了恶意诉讼的产生及蔓延。

  综上所述,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犹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所以遏制恶意诉讼还任重道远。

  恶意诉讼存在的危害

  恶意诉讼是通过违法的手段损害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此种行为为人之不耻,恶意诉讼的危害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

  1、损害他人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诉讼是因为不法分子通过合法的诉讼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以求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并没有有效遏制恶意诉讼的法律,于是一些恶意诉讼人通过利用法律的漏洞,虚构事实、证据,利用自身合法的诉权和合法的诉讼程序来欺瞒审判机关,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使相对人无端的受到牵连,致使相对人受到无辜的、巨大的精神上,人力、物力上、财产上等伤害,而此时,相对人并没有有效的方式来阻止恶意诉讼人的行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并且我国现在正处于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但是恶意诉讼却是在不断扰乱我国的司法秩序,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社会的诚实信用遭到极大的破坏,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2、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司法是公正平等的,能够平等地使用法院是国家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以此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的纠纷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我国能够使用的司法资源已经越来越少,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往往有些捉襟见肘,再加上恶意诉讼的蔓延,人们失去了平等公正的机会,使得很多的司法资源不断流失,更是分散了法官的精力,使得法院的案件不断增多,而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却在不断增大,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不良的循环。在这种不良的情况下,若是一旦发生了错案,那就必须二审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面目,这样就极大地消耗的人的体力和精力,案件的办理难度大大增加,而效率却是不断地降低。而恶意诉讼又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难以在庭审的时候分辨出来,这样庄严的审判庭就变成了他人追求非法利益的场所,成为了恶意诉讼人的“福地”,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且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

  3、激化社会矛盾,诉讼功能弱化

  诉讼是公民拥有的权利,大多数人是出于善意而提起的诉讼,这样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出于恶意的人提起诉讼,那诉讼就会成为其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这样必然会致使他人受到无辜的伤害,而这时候诉讼就不能成为人们保护自己的武器,使得诉讼人无法利用诉讼解决纠纷,从而衍生出新的问题——寻求私人力量解决纠纷。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十分不妥,因为大多数的恶意诉讼人在追名逐利的过程中是不理智的,在许多解决办法中,往往会选择最不适合的一种方法,这样不仅会引发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使得事态朝着不可预估的方向行进,而且极大地增大了解决社会矛盾的风险。

  对规制恶意诉讼的建议

  由于恶意诉讼的危害极大,对当前社会的法制有着不利的影响,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了我国司法急需解决的难题。对于规制恶意诉讼笔者建议有三:

  其一,完善立法,提高违法成本,使其不敢为之。立法主要包括刑事和民事两个层面。从刑事层面而言,一方面,恶意诉讼破坏诉讼秩序,消解司法资源,其构成“妨害司法类”罪名已属显然。并且《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单独设立“虚假诉讼罪”,相信其生效后定有威慑。另一方面,恶意诉讼亦可造成相对人之财产损害。对此而言,实务界尚不倡导采诈骗罪等侵害人民财产犯罪落实刑事责任,此为缺憾,希望后续立法予以完善。从民事层面而言,新《民事诉讼法》之出台,对恶意诉讼之规制已初具成效。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已明确入法,辅之针对性的相关规则,诸多恶意诉讼在起事之时便遭法院识破,不法行为人原形毕露后恐难再生歹心。然在民事实体法方面,涉及内容相对落后。最大问题在于,对恶意诉讼所造成之损害赔偿尚未确立公认明朗的请求权基础,由此导致诸多受害人之财产损失难复周全。“有法可依”才可“执法必严”,民事实体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方面必须对该问题予以正面回应,在实务研判之基础上,从立法层面进行技术化设计,赋予受害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利器。

  其二,严格程序,加大审查力度,使其不能为之。诚然,司法的被动性必须坚守,让法官对每案皆主动审查核实不仅徒增无益,反而背离法治原意。但是,恶意诉讼毕竟属于邪魔歪道,其武功路数自然与“名门正派”有别。据笔者所知,恶意诉讼中原被告通常关系密切,且不存在实质性的对抗关系,法庭审理会显得异常容易,显然与诉讼制度之内在机理存在本质差异。因此,通过总结恶意诉讼这些常发病症,建立相应的警示和报告制度,对症下药,在有限范围内予以审查核实,既节约资源,又直中肯綮,似为可采。此外,恶意诉讼横跨刑事和民事双领域,法院可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与合作,联合打击恶意诉讼之嚣张气焰。毕竟法院主属审判机关,案件调查、证据采集与验证,非其强项,适当借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长处,三方统一共识,各司其职,各献其力,定可事半功倍,肃清恶意诉讼之歪风邪气。最后,法官之立场、素质、能力、考核机制等方面也与之密切相关。实务中不免有行为人贿赂法官、合伙谋财之例让人痛心疾首。故改革法官奖惩制度、优化业绩考核制度、开展法官业务培训等方式,以“道高一丈”伏“魔高一尺”,彻底断绝恶意诉讼之歹念。

  其三,巩固诚信,加强法治教育,使其不想为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个领域利益纠葛、无序竞争、行为失范等问题日益凸显,收入差距、教育差异、医疗卫生、身份歧视等焦点广受热议。恶意诉讼,系属缺德而干违法之事,归根结底,亦是这大染缸之产物。法律之功效,主要集于警示、惩罚、预防和引导,若要根治,仍需回归社会整体价值观念本身,正本清源。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思维之运用有益于社会风气之净化,道德水准之提高亦有助于法治理想之实现,法治与诚信构成核心价值观中最为重要之两翼,亦如法律和道德构成整个社会生存与发展之所有规则。因此,普及诚信教育,加强法治宣传,是社会核心价值观落实于现实生活所不可或缺之左右手,其中所蕴含的规则意识、道德自律、公平价值,虽见之无形,实则受益无穷。“社会教育是最好的学校。”从此种意义而言,恶意诉讼之不良动机一旦根除,其危害自会荡然无存。因此,建立良好的社会规则与社会价值体系,是杜绝类似于恶意诉讼等不正当行为之根本途径,更是需要每个社会公民共同参与、共同构建的美好蓝图。

结语

  恶意诉讼的危害十分深重,它利用了人们防范意识的缺乏,诉讼程序立法的不足和法律规范跟不上现实生活的步伐,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为了进一步遏制恶意诉讼的蔓延,首先要加强和完善立法。其次需要法官具备应有的洞察力,提高自身的警惕性,增强自身的知识储备和社会经验。最后受害方要增强防范意识,积极地与恶意诉讼人进行斗争。我们期待在以后的立法中能够对恶意诉讼规定相关的具体处罚,也希望大众能够重视恶意诉讼的问题,进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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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