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因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公司且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通过追加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共同承担公司的债务,执结了一起陷入僵局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这要从原告洪某与被告岳西县某生物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说起,2015年10月4日,原告到被告开办的网店购买了7840元的破壁孢子粉(一种提高免疫力的保健品),原告食用后身体不适。经举报后,岳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违法,其行为类型为: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网店的宣传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为此,原告洪某诉至桂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岳西县某生物公司支付原告洪某价款损失7840元,赔偿金78 400元,共计86 240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履行义务。洪某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穷尽各项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西县某生物公司名下有任何执行的财产,甚至该公司都未在银行开设任何银行账号。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某多次拒接执行法官电话,逃避执行,案件一度限入僵局。
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只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汪某。原告购买诉争药品时,都是转账支付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的个人支付宝账户,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财产混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案经法院审查追加汪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向洪某支付价款损失及赔偿金共计86 240元。向汪某送达追加执行裁定生效后,该院将汪某列入被执行人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果真汪某名下有存款收入,为此,执行法官迅速冻结。一段时间后,汪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汪某一次性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洪某执行款50000元,案件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