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俗语改自明朝冯梦龙的《警世通言》一书中语,而在今人看来,这句话不仅违背了道德观念,更是于法不合。但在现实生活中,配偶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甚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置另一方于无故的案例却屡见不鲜。
2015年4月,27岁的罗某经人介绍与时年25岁的余某相识,二人于同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男方罗某起诉要求离婚,且双方对共同财产、债务、彩礼等发生争议。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罗某、余某二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罗某分三期向余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9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并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后因罗某未主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余某遂向我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作为承办人的我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罗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风险提示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了查询,然而被执行人罗某仍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同时,我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罗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前往其身份证户籍登记地调查了解亦查明被执行人罗某系租赁户,早在两年前就搬走了。一时间,案子的执行陷入了僵局。
2018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余某向我反映,其获悉被执行人罗某在长沙市某电器销售部门工作,并与罗某的父母共同租住在长沙市开福区恒大某小区,但余某并不知道具体的商场名称及住房门牌号。尽管通过查询得知,某电器商场仅在长沙市内五区就开设有九家大的门店,小的连锁营销店面更是多达上百家,面对这看似大海捞针的局面,我并未放弃这仅有的执行线索,通过电子地图搜索后,我定位到了离罗某家庭租住的恒大某小区最近的三家某电器销售门店并抄录了联系电话,为防止打草惊蛇,我在拨通电话后称是快递公司投递员,有罗某的快递需要其本人签收,终于,在拨通该电器销售星沙门店的电话后,接线员称罗某目前不在本部,需要等待他回来后转达。
在获取了上述重要信息后,当日下午5点33分,我带领数名法警驱车赶到了某电器销售星沙门店,通过店员在门店内务系统确认,确定了在该门店上班的罗某就是该案被执行人罗某本人,但罗某并未在本部而是在该电器销售的仓储部办公,我旋即赶往该电器销售的仓储部所在地。
5点55分,赶在该部门下班前,我们到达了被执行人罗某的办公场所,经过一番搜寻,最终从被执行人罗某办公桌前将其寻获,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罗某至法院。在被带至法院后,被执行人罗某对其拒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深感后悔,当晚8点20分许,被执行人罗某通过其父亲的微信,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支付了本案全部执行案款,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直到最后,被执行人罗某仍对法院为何能如此精确寻获其下落感到不解。事实上,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在大数据高度发展的今天,任何一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逃不出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要知道,更有一句俗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