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兑现完案款,总算轻松了。” 3月18日,在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丁某从执行法官喻荣杰手中接过了执行结案通知书,因一次交通故事变成被执行人的丁某,今天与申请执行人喻某其代理人蒋某达成执行和解,丁某当场兑现16.3万元案款,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9月,因吴某良在村道的右侧道路上堆放砂石,丁某与吴某东驾车相遇通过时,吴某东绕过砂石通行,而丁某驾驶的拖拉机因处下坡路段制动效果不佳,在避让吴某东的小客车过程中失控致其右侧车轮驶入右侧土质路肩后压垮路肩翻入右侧池塘,挂倒了行人喻某,致其跌入池塘,严重受伤。后经宁乡交警认定,吴某东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丁某与吴某良共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6年9月,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法官喻荣杰立刻启动执行,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吴某东及其购买了车险的保险公司随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某也与喻某其代理人蒋某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六年偿清。还没到第六年,丁某凑齐了剩下的案款便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将剩余的案款兑现了。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未来希望能出现更多的‘丁某’。”执行法官喻荣杰说道,“该案的另一名被执行人吴某良在交通事故后便一直离家未返,多次走访调查发现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名单,同时限制了其高消费,希望吴某良能够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早日兑现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