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19年2月10日,姚某勇诉杨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泸溪县人民法院调解:杨某琴自愿在2019年3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姚某勇借款本息11万元。调解生效后,杨某琴迟迟没有还款,无奈之下,姚某勇向泸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4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法官许湘杰向杨某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多次打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让其主动履行义务,并向其阐明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后果。但杨某琴仍不配合法院工作,拒绝履行,与法院玩起“躲猫猫”,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
5月28日下午,执行法官接到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某琴现就在吉首市城区内,执行法官当即带着执行法警驱车赶往吉首市,找到被执行人杨某琴后,以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司法惩戒措施。被带上警车的那一刻,杨某琴当即向执行法官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愿意筹钱还给申请人。
“大部分被执行人都不主动来法院履行义务,心存侥幸,喜欢玩失踪,想着即使被法院找到也没事,只要到时候履行了义务就不会被司法拘留。现在我们就是要纠正这股不好的风气,改变他们的心理,营造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良好氛围。这也是我们对杨某琴采取司法拘留的初衷。”执行局法官这样说道。
法官提醒:法律文书生效后须在指定期间履行。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