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熊某某与何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判令由何某某赔偿熊某某316019.8元,已赔偿23000元,还需赔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某某一直未履行。偿293019.8元,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何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熊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9 日下午,本案承办法官刘法官接到申请方提供的线索,称被执行人何某某此时正在安乡县住所附近做小工。刘法官接到线索后立即向局领导汇报,随即执行局副局长钟炯带领5名执行干警驱车来到常德市安乡县何某某所在位置。赶到现场后,执行干警向何某某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并依法传唤其前往南县人民法院。
在准备将被执行人带上警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的妻子叶某某跑上前来阻碍执行干警,阻拦警车,经钟副局长多次警告后叶某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将钟副局长手臂咬伤,钟副局长在此情况下,对阻碍执行的叶某某喷射警用催泪器。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竟企图趁机逃脱,钟副局长、承办法官刘法官、辅警李俊杰随即追上前去,将其制服,并将其强制带上警车准备带回南县人民法院 。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叶某某仍然阻碍执行,不仅大声呼喊纠集周围群众,还在地上打滚撒泼,大喊大哭,辱骂执行法官,引得周围群众情绪激烈,纷纷围堵警车,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在将叶某某控制后,钟副局长立即向局领导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当地警方予以协助。局领导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其他干警,并向院里申请抽调警力,由执行局政委彭朝红带队火速赶往执行现场。在赶往执行现场的途中,彭政委与安乡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取得联系,请求安乡县法院执行局协助执行。
在民警、安乡县法院同仁以及彭政委等一行人赶到现场后,联合执法力量,疏散了周围群众,维护现场秩序。待周围群众情绪稍微缓和后,再与叶某某做思想工作,并口头传唤其至安乡县人民法院。
在安乡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内,彭政委苦口婆心地与叶某某做思想工作,并再次向其释法明理,叶某某在彭政委的耐心劝解后,承认了自己阻碍执法、咬伤干警的不当行为,并称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鉴于被执行人何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南县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叶某某阻碍执行的行为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南县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