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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法院依法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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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林 唐蕙芳  发布时间:2019-06-06 08:40:25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6月5日上午8时,祁阳法院三十余名执行干警身着制服在法院大操坪集合,随着执行总指挥党组书记、院长候选人田光耀一声号令,全体执行干警按照执行计划驱车前往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东风村,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某黔、黎某秀、桂某慧与被执行人张某一案。

  到达执行现场后,在现场指挥的有序调度下,警戒组依法依程序拉好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和处置突发事件;实施组依法将屋内的人员强制迁出,将室内物品搬至指定地点,联系并指挥执行车辆实施拆除;劝解疏导组依法宣传执行纪律,劝解疏导周边群众;现场证据保全组由司法技术室干警全程摄影、摄像。同时邀请了省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长虹街道办事处干部、东风村村干部以及电视台记者现场见证监督执行。

  据悉,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逆向行驶横穿马路时,与被害人桂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桂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又与伍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胎发生相撞,致桂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伍某、桂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调解,被告人张某、伍某分别赔偿了死者桂某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5万元。

  经认定,死者桂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1万余元,按照主次责任分担,张某除已赔偿的3万元,还需赔偿46万余元,民事部分经法院调解未果后,祁阳法院于2018年5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某黔、黎某秀、桂某慧因亲人桂某死亡经济赔偿款46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张某未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刑满释放后,因其拒不搬出以上房屋,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遂决定强制执行腾空以上房屋。

  法院依法强制搬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老赖”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司法权威,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候选人田光耀表示,祁阳法院将把过去“基本解决执行难”行之有效的经验固定下来,继续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加大对拒执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继续推进执行公开,常态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群众与新闻媒体参与、见证、监督执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雯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