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屈原法院与屈原检察院一起顺利促成合伙协议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立即履行完毕。
事出案由合同纠纷引发合伙协议赔偿纠纷
欧某(代表徐某、胡某)与杨某签订合同书,约定由欧某等三人运送砂石至长沙县北山镇新中村搅拌站,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价格。后因杨某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砂石款,欧某于2016年8月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杨某至屈原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砂石款188000元。经该院判决确认,由杨某支付欧某等人货款188000元 。判决生效后,欧某与杨某在该院的执行局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欧某认可杨某还款114000元,同意放弃其余合伙人的货款74000元,案件结案处理。
案件执行完毕后,本案原告徐某、胡某认为其二人和欧某为合伙关系,欧某代表三人与杨某签订合同,运送砂石也是三台车一起,结算的砂石款也应当是三台车共有,而欧某却以他个人的名义起诉杨某支付三台车的货款,又擅自放弃了其他合伙人的债权,故胡某、徐某起诉至屈原法院,要求被告欧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放弃的其余合伙人的货款74000元。后经该院审理判决,由欧某赔偿两原告的砂石货款74000元,其中赔偿徐某37000元,赔偿胡某37000元。
法院、检察院成立联合执行调解小组
在判决书下达后,欧某不认可他与徐某、胡某是合伙关系,他认为自己只是要回了应得的货款,放弃的那一部分货款是别人的,理不应由自己来出这一部分货款,于是向屈原法院申请再审。因欧某未能提供实质性的、有力的证据,该院根据原有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欧某的再审申请。欧某不服,又向屈原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检察院核实案件情况后发现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并且屈原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停止采取执行措施,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由合同纠纷案引出合伙协议纠纷案),决定联合法院一起对此案进行执行调解,特成立执行调解小组。调解小组人员一方面为被执行人欧某释法明理,分析本案法律判决的合理合法,告诫欧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以及法院执行局已对其采取了限制出行、冻结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的措施;一方面又从情理方面对申请执行人徐某、胡某进行耐心开导,建议其对被执行人多一份理解和包容,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经过法院、检察院联合调解小组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欧某分别支付两被告25000元,并当场以现金的形式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