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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创新例,石门法院为梅花鹿找到“新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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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湘兵 夏平静  发布时间:2019-06-11 15:16:49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2019年6月,在历时9个月之后,石门法院终于为东山峰某养殖基地的25头成年梅花公鹿找到了“新主人”,执行申请人杜某、毛某送来“执法为民一身正气,公正廉洁为民解忧”的锦旗,高度赞扬石门法院壶瓶山法庭干警公正为民的工作作风。

  公司欠款无力还,梅花鹿成执行标的

  2018年3月,原告杜某、毛某与被告某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石门县法院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民事调解协议: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21万元,分三期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若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则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被告所欠工程款余款部分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到了约定的第一期履行期限,某鹿业公司却没有主动履行,经过杜某、毛某的多次电话、上门讨要,某鹿业公司仍没有足额履行。无奈之下,在2018年9月,杜某、毛某只好向石门县法院申请执行。

  石门县法院壶瓶山法庭受理此案后,经过多次实地调查走访、查控资产,发现被执行人某鹿业公司除了饲养在养殖基地内的25头成年梅花公鹿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石门法院只好先依法查封该公司所有的25头成年梅花公鹿,以防出现财产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问题,并告知鹿业公司法人代表陈某,若未经法院批准,擅自处置这25头成年梅花公鹿,包括采集鹿茸等行为,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若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难推进,“小”动物也会带来“大”麻烦

  裁判结果很明确,执行标的也很清晰,但是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何顺利执结此案却面临重重难题:一是梅花鹿的出售、购买、利用必须要经过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买家难找,购买者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这两个因素让壶瓶山法庭干警头疼不已。

  壶瓶山法庭庭长蒋湘兵多次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本案执行标的梅花鹿的出售、购买事宜,并电话请示省林业厅,经过审核,省林业厅终于在2019年2月同意石门法院向具备购买梅花鹿资质的单位出售本案执行标的25头成年梅花公鹿。拿到省林业厅的批复后,蒋庭长便开始着手网上拍卖梅花鹿的相关事宜,经过评估,确定了25头成年梅花公鹿的价值,但是拍卖工作进展并不顺利,两次网上拍卖均流拍。蒋庭长见拍卖不顺利,又在网上挂出了梅花鹿的变卖公告,就在以为变卖程序也走不通的时刻,终于有一家山东的养殖场主动与壶瓶山法庭取得了联系。

  铁腕执行促和解,案结事了送锦旗

  找到买家后,壶瓶山法庭蒋庭长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并达成了一致协议:法院以第二次流拍价22.5万元的价格将查封的25头成年梅花公鹿变卖给有资质的买家,所得的22.5万元由杜某、毛某享有,剩余利息杜某、毛某自愿放弃。5月29日,山东某养殖场来到石门县法院办理梅花鹿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在石门县林业局的监督下,蒋庭长在审查养殖场的相关购买资质手续后,向本案执行双方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被执行人养殖的25头成年梅花公鹿所有权归山东某养殖场所有,山东某养殖场也一次性支付了22.5万元货款。自此,25头成年梅花公鹿落户新家。6月10日,端午节后一上班,杜某、毛某就将锦旗送到壶瓶山法庭全体干警手中,他们对法院公正为民的执行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据悉,这是湖南省法院首次办理的以梅花鹿为执行标的的案件,这为以后石门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开创了新例,提供了遵循,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奋力破除执行困难,石门县法院将以必胜的信心和决心打赢“切实解决执行难”战役。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雯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