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19年7月11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执行人袁某新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8月2日,该院对原告张某玉诉被告袁某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袁某新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腾空所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张某玉并支付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合计1890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袁某新一直未履行,张某玉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责令袁某新腾空房屋返还给申请人,支付房租和水电费,并向袁某新发出限期腾空房屋的执行公告,反复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但袁某新仍置之不理,拒不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为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性与严肃性,该院将案件线索移送隆回县公安局。袁某新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意识到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严重性,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9年5月8日,隆回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该院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袁某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当前,仍有部分被执行人不讲诚信、不守法律,抱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公然挑战法律底线和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019年以来,该院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先后判处3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