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大通湖法院针对被执行人多次传唤不到、有执行能力却拖延履行的情况,开展了集中拘留行动,四件案件在两天内全部顺利执结。
案件一:贺某某与钟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钟某某、李某某赊欠申请人贺某某7万余元货款,贺某某多次讨要不成,将两人诉至区法院。该院依法判决后,被执行人钟某某长期在外打工,行踪不定而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李某某借口与钟某某已经离婚,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局干警联系李某某并上门走访,释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并告知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还款,否则将进行拘留。第二天,李某某来到法院执行局,并主动联系钟某某协商还款。三天后,钟某某、李某某与贺某某达成执行和解,该案顺利执结,从执行立案到结案用时28天。
案件二:余某某与舒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在区法院执行立案后,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20万元欠款分三次偿还。第一期还款日到期后,被执行人舒某某没有按时履行,承办法官对其作出执行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舒某某被拘留后第二天,其朋友来到执行局表示同意还款,最后舒某某和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该案顺利执结。
案件三:沅江市草尾某农机物资有限公司与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彭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限其三日内返还6万余元不当得利。因彭某某未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再次约彭某某,告知如再不返还不当得利将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当日,彭某某与沅江市草尾某农机物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该案顺利执结,用时15天。
案件四:沅江市草尾某农机物资有限公司与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在区法院判决后,朱某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此案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朱某某的儿子正准备报名参军,于是告知朱某某不履行义务将被采取拘留、失信等强制措施以及严重后果。朱某某第二天就来到区法院执行局,表示在一周内返还不当得利8万余元。该案执行完毕,用时21天。
区法院一名执行法官表示:每一件执行案件,对于当事群众来说都是关乎切身利益的大事,哪怕面对再多的困难、再多的不理解,当案件能够顺利执结,当申请人发出由衷的感谢时,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