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9月25日,永顺县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永顺县颗砂乡某村执行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被执行人张某青因拒不执行被永顺县法院执行干警拘传至县法院。
这一切还要追溯到2017年。当年7月16日,张某青雇请一台挖机在永顺县颗砂乡某小路上进行作业。因与张某青为此地的权属多次发生过纠纷,同村的张某云看见正在此处作业的张某青,便上去与他论理,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张某云便跑到挖机面前,抱住了挖机的斗齿,以阻止张某青方施工,挖机遂停了下来。后,张某青将张某云从挖机前面拖开。在相互拖拉过程中,造成张某云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张某云入院治疗。出院后,张某云以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将张某青诉至永顺县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50%的责任,遂判决张某青赔偿给张某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4830.5元;并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对方未履行,张某云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张某青联系沟通,对方均以自己无履行能力和不服判决为由拒绝履行。9月25日,执行干警再次来到被执行人张某青的家中,反复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执行干警遂将其拘传至法院。当天下午,得知父亲被拘传至法院而且因拒不履行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时,张某青的两个女儿闻讯感到法院,并当即主动缴纳了执行款,替父亲履行了义务。该案得以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