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茶陵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法办案人张吉辉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履行6.5万元的赔偿款。
2018年5月5日,茶陵县茶乡街与炎帝路交叉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未成年人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家人在垫付了何某1.5万元医药费后,再无赔付,2018年9月何某遂将周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不久,何某多次上门索要,周某家人以家庭困难、确定的赔付数额有异议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
2019年5月8日,何某来到茶陵法院申请立案执行。7月,周某家人又赔付了何某1万元,随后再未赔付。法院执法干警一方面通过下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督促被告履行义务,一方面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了解诉讼请求和赔偿的意愿,多次约双方当事人背靠背做思想工作,同时邀请村、组干部从中进行协调,最终,在执行人员和村、组干部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周某的父亲当场支付了6.5万元案款,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顺利执结。
近年来,茶陵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注重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和”促执行,以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