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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法官执行普法解惑  被执行人释疑把款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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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乙、孙志辉  发布时间:2020-05-12 14:59:12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都怪自己不学法、不懂法,感谢法官为我普法解惑。这个教训实在太深刻了,以后再不将车给没有驾驶证的人使用,也不给未成年人使用了。”被执行人夏某懊悔地说道。

据悉,夏某系二手车行经营者,将其名下机动车委托罗某进行售卖。罗某将车辆借给傅某使用,傅某驾驶该车辆搭乘曾某、杨某,在开往冷水江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曾某、杨某受伤。为赔偿问题,曾某、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夏某赔偿曾某损失28257元,赔偿杨某损失28074元。因夏某一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曾某、杨某于2019年11月15日向新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夏某总是早出晚归,你来我躲,与执行法官打起了游击战,执行法官多次到其家中寻找,都扑空。面对人难找的困境,执行法官并未气馁,继续让曾某、杨某打探夏某的行踪。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5月11日,执行法官正在吃中饭,突然接到曾某的电话。曾某着急地说道:“刘法官,你快来,夏某中午回家了。”执行法官饭没吃完,当即召集同事,奔赴夏某家中,并当场“逮住”夏某。但夏某认为车不是自己开的,交给别人管理,造成事故,不仅车损害了,还要赔偿他人的损失,十分委屈,不愿支付赔偿款。了解到夏某的苦楚后,执行法官并未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找准症结,用法理为夏某不厌其烦地答疑解惑。“涉事车辆事发前未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车辆实际所有人还是你。你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且当时未成年的罗某使用,未尽到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应尽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你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夏某听后,表示理解并愿意赔付,请求法官调解。鉴于夏某对交通事故毫不知情,且现在态度诚恳,曾某、杨某同意双方和解,夏某当即支付了赔偿款。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朝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