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强制搜查房屋前整队
湖南法院网讯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可现实中总有人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5月26日,因被执行人向某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赡养义务被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其房屋。并邀请到社区主任、政协委员监督见证执行,县电视台全程录音录像。
关于向某春、田某芳诉其子女向某等7人赡养纠纷一案,经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3月27日判决结案。向某等7人从2020年4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向某春、田某芳赡养费300元直至两老人去世;分别给田某芳医疗费271.85元;向某春、田某芳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护理费从3月27日起均应由被告7人平均承担。判决生效后,7名被告均未履行判决义务,向某春、田某芳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月14日保靖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向某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释法说理无果。
5月26日,法院依法拘传向某,从法理情理方面进行耐心劝解,但向某以与父母不和、父母对子女不公为由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赡养义务,态度十分蛮横,法院依法向其发出搜查令,对其位于保靖县迁陵镇浣翠苑住所进行强制搜查,强烈震慑嚣张气焰,表明了法院执行的态度和决心,维护了司法权威。
法官释法:尊老是我国公民的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宪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保障。不赡养老人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
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