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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男方拒不支付扶养费 法官耐心劝说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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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萍萍 彭凯  发布时间:2020-08-11 09:10:28 打印 字号: | |

“您好,我是赵某,请问我可以拿现金来法院交钱吗?”

“可以的。”

案件情况:邓某(女)与赵某(男)于2000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1月邓某因精神分裂症到郴州市区的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到广州进行治疗,出院后邓某一直住在娘家,需要用药物控制疾病。赵某对邓某病情不闻不问,邓某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生活费。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判决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每月支付邓某扶养费900元。

判决书生效后,赵某并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然而赵某置若罔闻,毫无支付扶养费的想法。承办法官多次找被执行人沟通,耐心释法说理,告知其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若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司法拘留等措施。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赵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被执行人拿着现金来法院履行义务。承办法官赶紧联系邓某来法院领钱,邓某在清点钱数后出具收条,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省高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