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天地 > 湘执利剑
醴陵法院:生活困难难履行 温情执行促和解
分享到:
作者:黄望梅 黄怡康  发布时间:2020-09-02 11:44:40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盛夏酷暑,醴陵法院执行局黄法官刚上班,申请执行人傅某满头大汗来到办公室,着急地说:“法官,麻烦你帮帮忙,银行说我有案件未执行完毕,不能申请贷款。

黄法官赶忙给傅某让座、倒茶,问清事情的原委。原来傅某、陈某和某保险公司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中的被执行人,其中傅某被法院判决须向申请执行人黄某履行152838.1元的赔偿款。傅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向法院起诉了陈某和某保险公司,是此案有关联性的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但是陈某和某保险公司一直未向傅某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傅某无力向黄某履行。两起案件均陷入了僵局。 

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展开工作,首先赶到了两案被执行人陈某西山办事处滴水井村大坡组的家中,陈某表示家里确实没有钱,家里维持生计的小型农用车没有货拉,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负担,自己的生活都维持不了,实在无力履行赔偿款。执行法官对陈某及家人释明法律规定,并从受害者的角度等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陈某表示将变卖小型农用车来支付两案的赔偿款77388.78元,希望能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执行法官见到被执行人陈某家庭经济困难,两个孩子上学,全靠一台小型农用车外出拉货养家糊口,生活压力很大,案件的执行恐怕会影响到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于是又联系申请执行人人黄某来到法院,对傅某和陈某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说明,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积极协商还款时限和方式,黄某表示了对情况的理解。 

经过一天的耐心调解,最后黄某、陈某和傅某达成了一致协议,傅某同意他为申请人的案件中保险公司、陈某所付执行款均由黄某领取,黄某则放弃对其余款的支付请求。另黄某同意陈某两案共支付54622元,余款同意放弃。

醴陵法院干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有履行意愿,但是生活困难或履行能力不足的情况,鼓励双方进行换位思考,考虑自身诉求和对方的实际情况,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更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醴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省高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