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案。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不但领到了迟来12年的3万元赔偿款,也找回了失去12年的好友。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本系同乡,平时交往颇为密切,也经常一起外出务工,直至案发前夜,申请人李某甲尚还寄住在被执行人李某乙家中。然而,突发的交通事故,让两位好友近乎断绝了来往……
2006年8月期间,李某甲与李某乙一起在永兴县某工地打工。8月2日这一天,因李某甲有事要去柏林镇办事,在李某甲的要求下,李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甲与另一工友曹某由柏林镇杜泥村驶往柏林镇方向。在行驶途中,李某乙超越其前方同向行驶货车,与对向行驶由胡某驾驶的客车正面相撞,造成李某乙、李某甲、曹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甲、曹某不负责任。
案件发生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李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骑车人李某乙与曹某共同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以及后续治疗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对此,李某乙坚决反对,主张其搭载行为系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方才帮忙搭载,纯属好意施惠,不应赔偿,并提起反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李某乙应向李某甲支付38592元赔偿款。
2020年1月,经李某甲申请,法院恢复该案执行程序。通过查询李某乙名下财产,但收效甚微。为了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院冻结了其银行卡,并作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接着,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李某乙家中,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李某乙一家情绪激动,言语中充满对申请人李某甲的愤怒,反复强调好心送人不应该赔钱。考虑到双方此前系工友、好友,且为同乡关系,执行法官决定再作努力,力争化解矛盾,实现双方和解。通过向李某乙进行释法说理,并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情感上去理解对方。经过多次疏导,被执行人李某乙态度终于变得缓和下来,于是执行法官趁热打铁,进一步宣讲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利后果法律,最终被执行李某乙同意到法院与李某甲和解。
在法官的见证下,李某乙与李某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再次握手言和,重归于好。随后,李某乙主动凑钱履行了义务。至此,一桩误解颇深、历时多年的小案顺利执结,当事人双方的积怨得以化解,昔日好友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