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由被执行人的女婿履行担保义务,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2015年12月,杨某向慈利县某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杨某累计发放贷款4.8万元,而杨某却未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无奈之下,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4.79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征得院领导同意后,决定对被执行人的住宅进行强制搜查。“你好,我们是慈利法院执行干警,现在依法对你家进行搜查,这是搜查令和工作证,请你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慈利法院执行干警赶赴被执行人杨某家中,依法对其住宅进行强制搜查。经过执行干警在被执行人家中地毯式排查,搜查出现金1.6万元,并对搜查出的现金进行了登记造册和扣押。
后执行干警在与杨某的交流中了解到,这笔借款主要用于一家人的生产生活开支,便试着联系了女婿周某,看是否能从他身上找到突破口。“你的丈人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你们做子女的总不想他还背着一身债吧”在承办干警耐心的劝说下,杨某的女婿周某思虑再三后决定自己承担起这份责任,并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杨某女婿的做法让人不禁感慨,不管是“父债子还”,还是“子债父偿”,在当下社会都不存在法律依据,但却是超越法律义务的责任和担当。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既需要法律的约束,同时也离不开人民对诚信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