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执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樊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1月,资兴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与被告樊某、樊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资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依法(轮候)查封了樊某名下相关房产。同年12月,资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樊某、资兴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曹某借款本息共68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逾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曹某就该案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资兴法院立案受理执行案件,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始终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至2020年1月,执行干警调查时发现,樊某与丈夫明知法院查封了其名下房产,仍与吴某续签《门面租赁协议》,且将原租赁合同续期一年八个月,承租人吴某应樊某的要求将15万租金转账至樊某女儿黄某某账户,再经黄某某转交樊某。但樊某收到租金后,并未偿还曹某的借款,而是全部用于投资及日常生活,导致法院判决无法履行。
为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资兴法院将樊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樊某的刑事责任。资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对樊某做出上述判决。
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依法对拒执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对失信被执行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彰显了资兴法院坚决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的信心和决心。今后,资兴法院将持续加大拘留、罚款、移送拒执等惩戒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