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法官,我已经通过电话和申请人达成了协议,请把我从拘留所放出来”。近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刚上班就接到被执行人李某的电话,成功执结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年10月,熊某与李某、李某典父子二人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钢架管等建筑器材租赁给李某二人用于项目建设,直到2019年4月合同到期,李某二人未能依约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和归还器材。2019年6月,熊某向资兴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资兴法院主持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李某、李某典分三期支付熊某租金、运杂费、修赔费等合计184600元,如未按期履行则承担相应的违约利息。2020年1月,李某二人未按照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履行,熊某向资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李某典支付184600元和违约利息14768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资兴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了李某典名下的住房、门面以待处置,并还多次组织双方共商履行方案,但李某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场,仅让儿子李某一人前来协商,且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日前,在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时,李某典仍不到场,而到场的李某态度坚决,拒不还款和提供履行方案,与其一同前来的母亲李某禾更是情绪激动,不听从执行干警的劝阻,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执行干警。为此,资兴法院依法对二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因李某禾的身体状况不宜拘留,依法追加了罚款。李某被拘留第二天,就致电执行法官其已电话和申请人达成一致,同意一次性支付100000元,归还建筑器材,希望提前解除拘留。为此,执行法官立即到拘留所为李某办理了提前解除拘留手续,并迅速组织双方就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签字捺印,当场履行。与此同时,李某禾真诚地对执行法官道歉,如数交纳了罚款,案件至此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