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在株洲经营服装生意的彭某在向株洲某银行贷款40万元,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后彭某未按约定还款,银行无奈诉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法院判决彭某还款40万本金及利息,后彭某仍未还款,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对彭某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并查封了彭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彭某得知后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自己近几年经营生意困难,别人欠他的借款也一直未还,法院冻结他账号后他的资金链将会全部断裂,服装生意将难以为继,如果强制拍卖其房屋,全家也将会居无定所。
执行法官考虑到彭某的实际困难,经实地调查核实后,秉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决定对房屋采取“活查封”的方式,即在不动产中心办理查封手续的前提下允许彭某及家人继续居住使用房屋。执行法官多次组织银行、彭某进行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彭某于2020年12月4日之前向银行支付10万元,余款在2021年5月30日之前支付,银行在收到第一笔10万元后同意解除对彭某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冻结,如彭某未按期支付完全部款项,则由法院对彭某名下房屋拍卖进行处置。
2020年12月4日,彭某如期将第一笔款支付到位,银行也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其账户、资金的冻结,彭某表示一定会尽心尽力经营好生意,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此案的顺利和解执结,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