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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专刊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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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02 15:41:04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简报

(司法改革专刊第12期)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4月13日

 

编者按: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加快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积极探索加强新型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健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等,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期专刊推出永州中院、张家界中院、浏阳市法院、宁乡市法院的改革经验做法,供各地法院参考借鉴。


永州中院:“四个聚焦”全力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

 

近年来,永州中院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加强新型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深入推进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全面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实现审判工作新跨越、新提升,全市法院司法绩效稳步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司法效率稳居全省第一,促进了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聚焦团队建设。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改革目标,在广泛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2017年率先探索类案审判团队建设,根据案件类型和数量,按照“与现有业务部门相对应、员额法官办案相对均衡”的原则,组建18个专业审判合议庭、4个执行团队,每个合议庭主审一类或几类特定案件。合议庭按照“1+2+1+1”人员配备(即1名审判长+2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审判长的选任采取党组研究提名、审判委员会确定;对团队员额法官的确定,充分考虑其专业方向和职业经历,实行成熟一个、放权一个,兼顾有序放权与有效控权相统一。类案审判团队模式试行后,全市法院上诉案件发改率由2015年的6.53%逐年下降到2020年的1.76%,降幅全省最大;市中院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37天,位列全省第一。2019年,结合试点效果和实际情况,为解决各审判团队之间案件数量不均衡、人员分配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将原审判合议庭重新整合为15个审判团队,进一步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类案分配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全市案件审理周期平均再缩短6天。同时,从审判部门抽调3名员额法官、3名法官助理成立速裁合议庭,负责交通事故、管辖异议等简易案件审理,全年审结各类简易案件2235件,快审快结率达98.3%,全面实现了简案快审、难案精审

聚焦责任机制。贯彻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改革要求,率先在全省出台《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细化院庭长、审判长、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职责,明确“四类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程序,重点厘清员额法官审判权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边界,着力压缩分工不明确、履职不尽责的空间,有效解决司法改革后出现的审判权力分散、监管由点向面扩展的难题。明确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赋予院庭长对程序性事项的审批权限、对合议庭有异议案件复查提交审判委员讨论权限、以及裁判文书形式审查权限,确保行政权力与审判权力不越位干涉又相互监督制约。该项措施实施以来,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大幅提升,市中院2020年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为88.75%,同比上升1.45%,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0.22%。明确院庭长直接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职责,规定院长办案数不少于5%,副院长、专职委员不少于20%,明确院领导直接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再审案件,办理管辖异议、减刑假释等简单案件不计入办案统计范围,2017年以来,市中院院领导每年平均办案50件以上,院领导直接审理与监督管理“四类案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聚焦咨询管控。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官专业会议制度。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立案审监5个专业法官委员会,每个专业法官委员会由7-12名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和办案骨干组成,分管审判团队的院领导担任召集人。专业法官会议主要研究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分析咨询意见;组织开展法官审判业务交流和培训,及时了解审判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全面把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资深法官法学理论根底深厚、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等优势,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类案进行专题调研,对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进行分析点评,着力提高法官查明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和化解矛盾纠纷等能力。二是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只限于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要求的几类案件和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不一的案件。优选4名政治素质过硬、法学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中层正职为审委会委员,调整设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委员会,推动审委会案件讨论更加专业化、精细化。三是将类案检索和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判委员会前置程序。对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承办法官根据类案查询系统中检索的案例和关联案件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一并提交,全面强化审判委员会集体决策、统一标准的重要作用。

聚焦司法监督一是加强审判监督组建庭审督查室,每日对庭审、听证、接访等审判场所活动进行全面视频监控,对不规范庭审行为及时向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指出并要求改正,做到一案一反馈、一周一通报,推动全市法院司法活动更规范、更严谨。组建案件评查室,全面加强案件质量和文书质量监管,完善上诉案件发改程序和标准,严格发改程序、标准和追责事由,要求二审法官在发改案件前,必须主动与一审法院或一审承办法官进行业务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卷,未经征求意见,审判长不得签发、主管院领导不予审签、审委会不予讨论。市中院对基层法院案件改判率同比平均下降0.41%,发回重审率同比平均下降0.12%二是加强纪律监督。成立内部监察室和机关纪律委员会,实行院领导值班制,既负责纪律作风的督查,又负责办案责任的界定,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审务督查,着力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对象及干警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出台《关于严肃法官工作纪律的十条规定》等文件,在每个审判团队设立1名廉政监督员的基础上,聘请12名代表、委员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聘请35名由律师代表、新媒体人士组成的行风监督员,建立庭审督查室和廉政监督员直接报告制度,实行逐案反馈、每周通报,着力打造“监督就在身边、监督无处不在”工作机制。三是强化核查处置。由立案信访、审判监督、案件评查等部门对当事人反映举报的违法违纪线索建立专门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每月由监察室归总后书面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移送相关材料,重大违法线索实行一案一报告,纪检监察部门依规查处。2020年,市中级法院共受理执法办案信访举报信件65件、电话140余人次,线索23条,均依规依程序开展严格核实、限期办结、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张家界中院:完善院庭长监管“四类案件”工作机制

 

张家界中院积极探索建立自动监管、分级监管、精细化监管、有效监管模式,逐步完善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与监督的有机统一,切实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2020年,院庭长办案975件,占本院总结案数69.59%

完善“四类案件”识别机制,实现自动监管。探索智能识别。依托智慧法院系统,提高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优化对“四类案件”的智能识别精确度,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未提交的案件,系统自动预警并提醒院庭长监督。人工辅助识别。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由、关联案件、综合案情、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将案件识别为“四类案件”,属于“四类案件”的,及时向庭长和分管副院长报告。审判长认为属于“四类案件”的,提醒承办法官将案件主动纳入监督管理。部门间协同识别。从立案环节开始,即进行案件审查,对属于“四类案件”的,则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纪检监察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举报违法审判线索初步识别,及时将“四类案件”信息移交院庭长。新闻宣传部门发现案件存在舆情的,及时通知相关业务庭室决定是否将其确定为“四类案件”。

健全“四类案件”办理机制,实现分级监管。构建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减少院庭长行政事务和其他非审判事务负担,专注于审判业务。严格实行入额院庭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制度,明确院庭长办理的简单案件不计入考核。院庭长办案以指定分案为主,重点办理“四类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等。审判团队建在业务庭上。组建6个集党建、审判、监督“三位一体”的新型专业化审判团队,由4名副院长和2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团队长,形成院领导抓分管团队、抓员额法官的责任体系。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完善院庭长直接审理与监督管理“四类案件”有机统一机制,印发《法官及辅助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关于全面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规定的17“四类案件”实行审判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厘清依法监督管理与不当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

规范“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程序,实现精细化监管。明确监督管理方式。院庭长根据职责权限,对“四类案件”的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进行个案监督,以承办法官主动报告与院庭长要求报告相结合。院庭长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核审理报告、要求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等,但不得要求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直接改变意见。即院庭长仅通过程序事项履行监督权,对案件结果不享有“最终决定权”。强化专业法官会议作用。细化专业法官会议的程序规则、讨论案件范围等,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院庭长和资深法官担任,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院庭长监督“四类案件”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规定存在明显分歧的“四类案件”须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对于省法院发改的案件,每季度末集中组织专项讲评,由承办人总结归纳发改原因,院庭长逐一作详细点评。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提高监督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建立监督管理情况台账。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过程以及监督管理结论记录在《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中,不断完善实时动态监督管理模式,构建网上监管、实时查询、有效追溯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结果运用,实现有效监管。加大质量评查力度。“四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开展专项评查。对非“四类案件”开展随机抽查,确保符合“四类案件”标准的案件都能按照其标准办理。发现应当认定标注但未认定标注的,追究相应责任。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通过院庭长监督管理,在辖区范围内对相关串案、类案统一裁判尺度。发布典型案例,推送类案裁判文书,总结“四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召开全市法院系统刑事、行政、商事、执行部门座谈会,减少类案不同判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加强监督考核力度。“四类案件”的识别、监督管理纳入审判绩效考核范围,每月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和办案情况进行总结,由审判管理部门通报。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双向扣分制度,严肃追究承办法官和其分管院领导的监督管理责任。

 

 

浏阳市法院:通过标准强化监督 有效促进质效提升

 

近年来,浏阳市法院认真落实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通过加强标准化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以良好司法质效体现司法改革成效。2020年,共收案28209件,结案27769件,结案率98.44%,发回重审率0.23%、改判率1.31%,整体司法绩效位居全省一类基层法院第一名。

细化案件分流标准,强化立案监督打破原有以庭室为单位的粗犷式分案模式,健全立案甄别分流机制,精准识别简案、繁案,重点加强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一是细化分流标准。制定了《简单案件立案识别标准》《复杂疑难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全面梳理总结各类案件“诉讼请求、法律关系、事实证据”等繁简案件核心要素。配强立案窗口人员,实行人工甄别和系统识别相结合,依托信息系统标注繁简案件,实行快慢分道,做到简案快审、繁简精审。二是健全分案机制。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团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将所有员额法官全部编入审判团队,院领导带头审理“四类案件”。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原则,实行类案专业化分配,人员专业化分工,案件类型化审理,全面加强审判团队专业化建设。三是明晰监管职责出台院庭长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细则,健全“四类案件”监管机制。无论是立案阶段甄别还是承办法官主动报告的“四类案件”,一律进行电子标注,院庭长通过直接审理、旁听庭审、参与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等方式进行监管,实现集体行权、全程留痕、有效追溯。

规范审判流程标准,强化程序监督通过集约送达、庭前告知、证据交换、权利释明等,提升诉讼质效,防止出现人为因素延误办案等现象。一是庭前事务模块化。实行微信、闪信等电子送达和邮件、社区等人为送达相结合,切实解决送达难。庭前一次性告知程序性事项和诉讼权利义务,深入细致开展诉讼指导,严格规范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举证行为,及时确认有无反诉、司法鉴定或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事项。及时释明举证期限,核实证据原件,完成证据交换,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和虚假证据。二是诉中监督节点化全面梳理审判执行流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廉政风险点,通过配齐廉政监察员队伍,健全审判管理系统功能,对审判权力运行中的重点环节、重大案件、关键岗位实时进行穿透式监督。三是审务督察常态化。每周由院领导带队督察,通过信访接待、现场检查、查看数字法院系统等方式,对审判人员履职行权进行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及时反馈。推行“红黄蓝”督办令制度,对重大涉诉信访、涉诉舆情和即将超审限案件,分别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督办,促成了大批老大难案件的解决。

统一裁判尺度标准,强化审判监督加强审判团队的专业化建设,通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类案推送等一系列举措,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实现“类案同判”。一是加强专业团队建设。对近三年来审理的案件类型、收案数量、繁简程度、法官专业化水平等要素进行梳理,精准对接本地案件特征和群众司法需求,组建了涉花炮案件、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金融案件等10个专门审判团队,将相应案件归口到专业团队审理,明确内部审判组织的职责,实现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高效运转。二是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全面推广应用“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对类案中的争议焦点,要求承办法官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定期对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类案,案件质量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提炼裁判思路、审理要点,形成裁判指引和类案参考,及时发送员额法官学习参考。三是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健全涉诉信访接待管理制度,由立案庭归口受理、登记、交办、管理外部涉诉信访案件,全面规范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衔接机制,由信访专干录入数字法院系统,及时提醒承办法官进行办理和答复。

健全案件评查标准,强化质量监督坚持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协同推进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落地。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由3名经验丰富的审判法官和部分离退休法官组成专职评查员队伍,常年开展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二是规范评查标准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案,细化评查指标,重点评查发改案件和信访投诉案件。既评查审限、程序性权利保障、裁判文书质量等关键节点,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证据采信和裁判结果等进行实质性评查,并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三是强化结果运用。每季度召开重点工作讲评会,将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讲评内容,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错误、疏漏,一律点到个人,倒逼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减少失误,提升案件质效。政治部及时将审判绩效记入司法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宁乡市法院:探索三定三化三强监管模式

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和审判能力

 

近年来,宁乡市法院以加强四类案件监管为抓手,探索建立三定三化三强的监管工作模式,充分发挥院庭长监管职责,切实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到位不越位,稳步提升了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近三年来,该院审执结各类案件56399件,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2.33%,比全省一类基层法院均值高4.31%,案件发改率为1.29%,比全省一类基层法院均值低0.7%2020年度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得分排名全省一类基层法院第一。

三定为依托,筑牢监管基础。一是厘定权责清单。为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率先出台《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工作规定》,明确院庭长对审判事务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的权力责任清单,解决少数院庭长 “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二是确定监管范围。四类案件精细划分为十大类,即明确群体性案件范围,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厘清类案冲突案件界限,结合宁乡实际界定特定案件范围。三是择定识别路径。在坚持立案庭初步排查业务庭重点排查审管纪检监察综合排查”思路的基础上,辅以法官主动发现报告、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定、院庭长审查决定的三种补充识别模式,确保“四类案件”监管不留死角。

三化为关键,健全监管体系。一是院庭长办案常态化。遵循司法亲历性原则,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出台再审和发回重审案件由院庭长办理的规定,建立立案环节甄别分流机制,确保四类案件自动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办理。近三年来,院庭长共办理各类案件20 309件,占全院结案数的42%,案件发改率仅0.03%21件涉黑涉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的“小偷逃逸跳河溺亡”类案、两省三级六家法院协同执行工程机械案等重大案件均由该院院领导带头办理。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的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七)》和省委《改革简报》推介。二是三步监管全面化。第一步是管审判流程。审管办加强案件流程节点管控和审限管理,院庭长根据需要启动监管程序,发现异常情形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查看庭审录音录像、推送类案判决、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约谈或者调整承办人、要求合议庭复议等监管措施。第二步是管评议程序。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参考作用,讨论结果仅作为定案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不一致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发挥审委会讨论案件与宏观指导职能,着力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第三步是管违法违纪。强化纪检监察对四类案件的督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的案件提请纪检部门介入一案双查,并对怠于发现、报告、监督的责任人员依规问责。三是专项监管精准化。针对特定领域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实施“点穴式”监管,解决困扰审判工作的难点和痛点。如近两年持续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专项监管和治理,制定《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和《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实施意见》,通过大数据排查公示疑似职业放贷人43人,动员撤回起诉案件18件,驳回起诉案件6件,判决合同无效案件4件,再审改判5件,罚款5人次,移送犯罪线索16条,追究刑事责任2人,有效遏制职业放贷,重拳打击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犯罪,净化审判环境。

三强为保障,巩固监管成效。一是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将退居二线的院庭长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团队,发挥其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对“四类案件”进行常规性评查和定期专项评查。汇总梳理评查出的问题清单,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讲评,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二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科学考核机制,制定《岗位目标管理及考评办法》。一方面,把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管情况纳入业绩考评内容,由审管办进行统计、通报和督促,院长亲自约谈办案质效监管不力的分管副院长、庭长,督促自觉纠正落实。另一方面,将考评结果与绩效奖励、评优评先、晋职晋级、选送培训挂钩,提拔优秀年轻干部14人,形成正面激励机制。对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的案件提请纪检部门介入,并依法进行追责问责,近三年查处违纪违法干警6三是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探索建立四类案件监管的电子台账,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对四类案件进行标注,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推动案件关键流程节点的管控,确保监管过程全程留痕。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