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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7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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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08 19:09:08 打印 字号: | |

省市场监管局:

彭鸽威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收悉,现将我院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关于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问题

省高院无立法权限,但就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提炼相关规则,积极向上级法院、立法机关提供司法和立法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形式、合作开发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技术鉴定程序等问题均作出详细解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标准、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保密问题、竞业禁止、择业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对于前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全省法院将严格遵照执行。

二、关于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证明标准的问题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明确了举证妨碍、部分商业秘密先行审理等制度,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较大程度减轻了原告的举证义务。

三、关于加大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法发[2020]33号),我院也将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力度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在机械、建材、医药、文创等领域,先后依法作出高额判决。重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彰显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对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我开展“知识产权审判提速提质深化年”活动,在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求,鼓励法官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我院还将就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作出具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以侵权为业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的问题

每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全省法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并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全省法院通过进企业、进社区方式进行知识产权普法,了解企业知识产权需求,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2021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我院将与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就全省文创产业的发展进行专题宣传,进一步推进我省文创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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