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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诉前死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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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千焱  发布时间:2022-04-08 08:51:42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一起因被告诉前死亡,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7月10日,王某和中国银行汉寿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汉寿支行向王某发放贷款28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借款人应每月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利息,若借款人一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贷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上述债务发生在王某与黄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父亲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王某、黄某提供的案涉住房房产作为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2021年10月28日,王某已四个月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中国银行汉寿支行便向汉寿法院起诉王某、黄某、王某父亲及案涉置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宣布王某未到期的贷款本金提前到期,要求王某立即偿还所欠本金余额、逾期利息、罚息及律师费合计24万余元,黄某、王某父亲、案涉置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银行汉寿支行就上述债权对案涉住房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汉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经审查发现,王某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21年9月1日被注销,同时,经法庭询问,中国银行汉寿支行无法核实王某的遗产及继承人情况。法院认为,王某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本案暂时无法变更和追加被告,中国银行汉寿支行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案件应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故汉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中国银行汉寿支行的起诉。

以案释法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死亡,到底该怎么办呢?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各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遗产分割结束的,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上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均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该是现实中的自然人或存续的法人。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王某早在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就已经死亡,应当视为没有适格的被告,法院立案时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