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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专刊总第18期(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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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3-01-10 15:27:34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简报

2022年第2期

(司法改革专刊总第18期)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编者按:

2022年1月6日,省法院党组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会精神举措,田立文院长强调,要积极推进案件审理类型化、审判团队专业化建设,这是一个大课题,要抓试点、抓指导、抓落实,积极培育一批改革典型,拿出类案审判和专业化团队建设的方案和意见,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必要时开现场会推广典型做法,加强类案审判、类案指导、类案监督说到底是一个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制约监督的问题。省法院研究室(司改办)认真落实会议精神,深入指导长沙县法院制定实施《深入推进案件审理类型化、审判团队专业化、法官队伍职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将该《意见》全文刊发,供各地法院学习借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关于深入推进案件审理类型化、审判团队专业化、法官队伍职业化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促进类案同判,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充分发挥院庭长示范引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健全推进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中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立案受理】 安排审判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在案件受理阶段进行繁简案件识别,对甄别的“四类案件”在办案系统中进行标注,确保绝大部分案件在立案受理阶段实现“繁简分流”。

第三条【类案审理】 本院院机关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类案审理,同类案由案件在一个结案年度内原则上由同一庭室相对固定审判团队审理。

庭室管辖案由根据前三年各案由案件数量、审理期限、服判息诉率、发回重审率、二审改判率、工作均衡度、审判团队组建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第四条【专业团队】 院机关民商事案件分别设置速裁审判团队和繁案审判团队。速裁审判团队归口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管理,按照法官、法官助理“1+2”模式组建。繁案审判团队分别由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综合审判庭管理,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模式组建。

第五条【职业队伍】 坚持“入额必办案”,所有入额法官必须承办案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因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应按照规定退出员额。

选用审判业务水平高、办案绩效优、司法作风硬、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年富力强的员额法官组成繁案审判团队合议庭,重点办理重大标的、疑难复杂案件。

院庭长均编入审判团队,办理分管或所在庭室管辖案件。院庭长所在审判团队原则上应办理同类案件中的“四类案件”。

第二章  案件管辖分工

第六条【繁简分流】 速裁审判团队办理本院院机关民商事案件占比不低于60%。繁案审判团队办理案件占比不高于40%。(具体数据详见附件)

审判团队办理所在庭室管辖的案由案件类型原则上不超过四类。各专业化审判团队办案数量在一个结案年度内应基本保持均衡。

同庭室审判团队之间办案数量差距超过10%的,由部门负责人在庭室审判团队之间调整。不同繁案审判庭室之间办案数量差距超过20%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调整分案。

第七条【快慢分道】同类案由案件审理实行繁案与简案快慢分道。各速裁审判团队管辖案由分别对应繁案审判团队管辖案由,并接受繁案审判团队业务指导。具体业务指导如下:

速裁团队

管辖案由

第一速裁审判团队

对应民一庭繁案审判团队管辖案由

第二速裁审判团队

对应民二庭繁案审判团队管辖案由

第三速裁审判团队

对应综合庭繁案审判团队管辖案由

第四、第五速裁审判团队

对应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管辖案由(诉前调解案件、立案审查、保全类案件、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八条【速裁团队】 速裁审判团队办理适合速裁的民商事案件、诉前调解案件立案审查案件仲裁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审查案件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案件及其他案件

加强速裁审判专业化建设,办理适合速裁的民商事案件应按照案由进行分类,相对固定速裁审判团队审理。系列案、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团队办理。

第九条【民一繁案团队】 民事审判一庭繁案审判团队办理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等。

第十条【民二繁案团队】 民事审判二庭繁案审判团队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破产案件和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纠纷等。

第十一条【综合繁案团队】 综合审判庭繁案审判团队办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银行卡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第十二条【其他案件】 以上案由以外的繁案按照庭室管辖案由关联性、工作均衡度等因素,相对固定由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综合审判庭繁案审判团队审理。

第三章  类案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类案裁判】 同一审判团队办理同类案件,应就该类案件审理要点建立裁判规范化标准。两个以上审判团队办理同类案件的,应就该类案件审理要点裁判规范化标准达成共识。建立的同类案件裁判规范化标准应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各审判团队在执行裁判规范化标准中发现问题的,应报分管院领导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类案指导】 个案裁判中出现的新情况等,且未在同类案件裁判规范化标准中明确的,应当提交法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就个案裁判尺度与同类案件裁判规范化标准有冲突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需要重新修订同类案件裁判规范化标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至少就同一类案件编发《审判业务指导》。如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涉及的发改事由与同类案件裁判规范化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编发《发改案件评析》。

第十五条【类案检索】 审判团队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数字法院系统、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相关检索工具,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检索类案与关联案件有困难的,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需求。

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等应当制作检索报告并附卷。其他案件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办理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制作检索报告。

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无检索报告附卷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提交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预警督办】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超2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超4个月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及时发出提醒通知,部门负责人督促办结。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超2.5个月、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超5个月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分管院领导通报,院领导督促办结,通报和办理情况报院长备案。超绝对审限案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及时呈报院长,院长督促分管院领导、承办人办结。

第十七条【类案监督】 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各审判团队应建立“类案审判”和“四类案件”统计台账,每月底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一次。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总两类台账后,每月初应向分管院领导通报并呈报院长。

审判管理办公室与立案信访、督察等部门应全面收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所反映的案件投诉、法官作风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并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每季度形成一次评查报告向全院通报。

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均应按照案件质量评查等相关规定进行评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类案讲评】 每个部门每月组织一次类案或“四类案件”讲评,重点讲评类案裁判要旨、分析类案发改原因等;全院每季度开展一次院庭长讲评“四类案件”公开课,重点讲评类案裁判规则、裁判经验等。

第四章  职业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能力培养】 以教育培训为重点,加强法官队伍职业能力建设。教育培训注重政治能力、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大力开展法律政策运用、庭审驾驭、证据认定、诉讼调解、法律适用、裁判文书说理等业务技能培训,逐步培养一批青年法学人才、审判业务专家。

丰富教育培训形式,建立青年法官导师制度;搭建与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岗位技能竞赛,进行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优秀案例、理论调研成果等评比活动。

第二十条【轮岗交流】 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审判团队成员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根据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等情况在不同审判团队或庭室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 审判团队审判绩效采用分条线考核方式。速裁审判团队之间进行审判绩效考核排名,侧重考核结收比、案件审理期限、服判息诉率等指标。繁案审判团队之间进行审判绩效考核排名,侧重考核结收比、发回重审率、二审改判率等指标。

审判团队绩效考核结果与奖金分配、评优评先、提拔任用及岗位调整等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问责追责】 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范围、承担及追究程序。严格区分审判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确保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干涉、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违法裁判严肃追责。

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本院督察机构应当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认真调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院长决定并按程序报送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庭应参照本意见根据庭室案件构成、难易程度、人员状况等制定适合的实施细则,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人员培训、轮岗交流、问责追责等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本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以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上级法院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司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