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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咩咩”跑进未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被撞死,谁担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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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园琴 饶文星  发布时间:2023-03-23 16:17:42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具有明确的管理规范,为了确保安全,只允许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那么一群羊跑上了高速公路,被车辆撞死,损失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的一天,养羊人何某的羊群自一处未安装护栏网的路段误入高速公路,结果发生了撞车事故。82头羊中剩46头活着,还有36头羊或被撞死或失踪,按市场价2600元/头计算,造成损失约90 000元。何某认为该笔损失需由负责管理该路段的某高速公司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后,何某诉至石鼓区法院。

原告何某表示,事故发生的路段属于被告管理、维护范围,其中有一段路未安装护栏网,羊群正是通过该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这是事故发生、羊群伤亡的主要原因。因被告未对高速公路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未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辩称,高速公路管理者作为善良管理人,只需对一般正常人和善良人尽相对程度注意义务,不应过度苛责。被告已经履行了日常巡查和整治管理等法定职责,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羊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羊的死亡系其未管理好羊群所致,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衡阳市石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范》(JTGD81-2006)的相关规定,高速公路应全程封闭,除进出高速公路的收费道口外,不得另开道口,以免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随意进出高速公路。本案中,被告虽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例行巡查、树立警示标志等义务,但原告养的羊通过案发路段未封闭的护栏处进入高速公路属于事实,被告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与原告养的羊进入高速公路被撞死所产生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羊群的饲养者,长时间疏于对羊群的看管,导致羊群闯入高速公路被撞死亡,亦存在过错,故原告亦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即自负30%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羊群死亡的地点、数量等,法院认定原告因诉争事故损失20头羊,并据市场价酌情认定原告损失为50 000元(20头×2500元/头),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 000元(50 000元×7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院说法

公共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自身职责,因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相关规定,饲养人、管理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自身责任,规范文明饲养。选择放牧地点不宜和高速公路靠得太近,并随时随刻做好看管,避免动物进入高速公路。一旦动物进入高速引发交通事故,不仅财产受损,责任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石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