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的意见,增强执转破工作机制的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当事人在执转破程序中的知情权,真正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的权利落到实处,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近期首次向申请执行人开出《执转破信息披露告知书》。
被执行人岳阳某化肥公司在用工期限内未向其职工足额支付工资或缴纳失业保险,申请执行人王某、刘某等97人于2016年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岳阳某复合肥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金额达300余万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企业共涉及执行案件100余件,尚未执行到位金额初步统计约2亿元,其名下财产被多轮查封冻结,明显资不抵债。因本案被执行人涉案数量众多,明显资不抵债,由此引发一系列的信访事件,其众多职工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且按照财产查封先后顺序清偿债务,职工权益存在落空的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执行案件信息不对等,申请执行人无法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极大可能影响到其行使移送破产审查的权利。为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首次创设执转破信息披露告知举措,通过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转破信息披露告知书》,告知其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情况及查控顺位、涉案数量、尚未执行标的以及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可能,尤其是明确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破产对其债权实现的不同法律后果。
近年来,法院终本案件数量成倍增加,其中“僵尸企业”形成大量“僵尸案件”,造成大量积压案件长期无法得到处理,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并造成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法治理念不相适应。为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化解执行积案,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7年2月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但司法实践中执转破启动率并不高,其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及时获知被执行企业是否构成破产条件是主要原因。当前人民法院的普遍操作是在送达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对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可申请启动破产审查程序,但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行使该权利,其无法知晓,人民法院在掌握破产信息后能否及时告知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该项权利的行使。故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化解积案的问题上,坚持“执转破”为重要抓手,总结执行工作经验,首次向案件当事人发出“执转破信息披露告知书”,并通过制定内部工作规定予以常态化,该举措是对现有执转破规定的细化和补充,是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推进执转破工作的效率提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