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44号
罪犯张大明,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白羊溪乡云上村三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湘31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大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湘刑核51853978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湘31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大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起2017年11月17日起,2017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系病犯。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大明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3月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并余310分。奖惩情况: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8次,劳动改造累计扣114分,2019年2月晚值班失职扣教育改造600分。无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136.89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月8日晚值班失职,予以记过处分,扣600分,罪犯在无期徒刑期间被给予记过的,减为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延长二年以上且期间需获得四个以上表扬,该犯无期徒刑执行期已有五年三个月,符合呈报条件,该犯服刑后期无违规情形,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