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红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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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6:17:2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怀化监狱减字第46

  罪犯张红辉,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太常乡尧头村瓦窑头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2009年5月21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湘1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2018)湘刑终441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原审被告人张红辉量刑部分的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红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2019年5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系累犯。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红辉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3月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333分。奖惩情况: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11次,劳动改造累计扣110分;2021年5月打架扣教育改造100分。无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371.7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逐渐转好,该犯于2021年5月打架扣100分,需延长考核期3个月,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10个月,考核延长期限已至且期间无重大违规,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二十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