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进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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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6:18:32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怀化监狱减字第37

 

罪犯张进国,男,19731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明溪口镇铁路坪村王子垭组1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30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62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刑期自2015625日起,20167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8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进国自2017年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3月共获得表扬10次,并余382.4分。无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358.91元。奖惩情况:20179月因20176月私藏自制起子扣300分;201711月与人争执推拉扣30分;20198月内务卫生差扣10分;累计11次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1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考验期间,2017年6月私藏自制起子扣300分,根据湘高法发【2021】28号文件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六条要求,已延长了两年的考核期,且期间已获得四个表扬。截止2023年3月,现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5年4个月无财产性判项,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进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920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