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37号
罪犯张进国,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明溪口镇铁路坪村王子垭组1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2016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8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进国自2017年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3月共获得表扬10次,并余382.4分。无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358.91元。奖惩情况:2017年9月因2017年6月私藏自制起子扣300分;2017年11月与人争执推拉扣30分;2019年8月内务卫生差扣10分;累计11次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1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考验期间,于2017年6月私藏自制起子扣300分,根据湘高法发【2021】28号文件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六条要求,已延长了两年的考核期,且期间已获得四个表扬。截止2023年3月,现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5年4个月,无财产性判项,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进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