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群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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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6:19:1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24

 

  罪犯张群威,男,198512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金营村1号院。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023日作出(2014)邵中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群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3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法院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1533日起,20154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4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群威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12月获表扬13次,物资奖励3次,并余32分。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2次扣分,但无重大违规扣分,截止202212月,现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了五年四个月,财产刑未履行,月均消费219.45元,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群威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 6月21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