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3号
罪犯钟国平,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江西村4组4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邵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国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复字第37号刑事判决,核准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2014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00号刑事裁定减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国平近期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1年11月表扬8次,物资奖励1次,并余487分;奖惩情况:劳动改造共计扣276分;2017年1月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教育改造30分,2017年12月推拉他犯扣教育改造30分,2019年6月举止不文明扣教育改造20分,2021年1月打人扣教育改造100分,共计扣教育改造180分;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一万元,累计履行一万元;月均消费:277.38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劳动改造共计扣276分,主要发生在2017年、2018年,经教育,近几年,端正了改造态度;2021年1月打人扣教育改造100分,未造成严重后果,已延长考核期,无期徒刑已执行4年8个月,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一万元;可以认定具有一定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国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附:罪犯钟国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