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88号
罪犯曾龙玲,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13年8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湘06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龙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法定期间内未发生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湘刑核278974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7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2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龙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7次,并余5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20年2月2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3个月,且在死缓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从严情形,符合间隔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龙玲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曾龙玲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