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82号
罪犯陈伟,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8)湘04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湘刑终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4月表扬7次,并余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5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2022年10月2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4执4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8)湘0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财产刑本次履行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陈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