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信威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1-10 16:35: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年雁北监狱减(无)第26号

 

  罪犯付信威,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湘06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信威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付信威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湘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信威,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1年07月,表扬7次,并余1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次履行财产刑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信威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07月07日

附:罪犯付信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