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72号
罪犯傅运良,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03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运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未发生上诉、抗诉。2018年7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傅运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八次违规行为:2018年9月10日中午收工时被特警队查处未佩戴囚号扣20分;2019年6月8日在生产现场机位上割腕自伤自残记警告处分扣300分并于6月8日至7月24日被严管;2019年6月、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各扣10分;2020年2月、5月、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各扣10分,2020年12月7日在生产现场干私活扣10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7次,并余4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8年7月17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4年10个月(该犯于2019年6月被记警告处分,起始时间已从严),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运良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8日
附:罪犯傅运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