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关心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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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6:37: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93号

 

  罪犯关心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澧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湘02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心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26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本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湘刑终3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6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1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关心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2019年1月不听从警察指挥扣50分,在劳动中不服从安排扣10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9次,并余5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3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4年3个月,且在死缓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从严情形,符合间隔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2017年12月2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2执110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关心俊与夏延丰、夏美香、易秀春、夏一嘉、夏一铭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心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关心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