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南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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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6:37: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83号

 

  罪犯胡南林,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湘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南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刑终239号刑事裁定:一准许上诉人李建平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毛升平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南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4月表扬7次,并余4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8月13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9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财产刑本次履行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南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胡南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