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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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6:38:4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死)第26号

 

  罪犯胡伟,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9年8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8)湘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湘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2023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8月24日送交雁北监狱执行时死缓考验期已满,宁乡市看守所出具证明,证实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23年09月11日表扬0次,并余4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伟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9日

附:罪犯胡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