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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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6:40: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78号

 

  罪犯黄天,曾用名黄代柞,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天现金66300元以及被告人黄于用于犯罪的交通工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黄天的手机3部、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各1张,银行卡7张,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被告人黄天扩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黄天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至八项即对黄天同案的判决和关于涉案赃物、赃款的判决及第二项中对黄天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上诉人黄天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黄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40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天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有一次违规:2019年4月,动手打人扣 30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9次,并余4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7月1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10个月,且在死缓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从严情形,符合间隔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7)湘04执字第24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履行财产刑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黄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