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28号
罪犯李灯明,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湘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灯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湘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考核期内违规较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湘刑更532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撤回对罪犯李灯明提请减刑的建议。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灯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八次违规:2017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0分;2018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分;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0分;2018年7月5日在内务不规范扣10分;2018年 9月20日带零食进入生产车间扣5分;2018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6分;2018年12月28日在生产现场串岗扣10分;2021年3月14日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10次,并余55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7年6月15日收押执行,至分监区2023年1月9日报请时已执行5年6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不同意见,本次履行财产刑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灯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6月01日
附:罪犯李灯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