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死)第31号
罪犯刘柏超,曾用名刘伯超,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15年6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湘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柏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柏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的缓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柏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湘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202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柏超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不认罪且拒写悔罪书,但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符合应当减刑的条件,考验期内有一次违规:2022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4次,并余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至11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柏超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4日
附:罪犯刘柏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