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明俊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1-10 16:45: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死)第30号

 

  罪犯刘明俊,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安仁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19)湘10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明俊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刘明俊所有的湘L2WW78别克牌轿车一辆、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明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湘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202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明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无故意犯罪,截止2023年8月25日表扬0次,并余51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俊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明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