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容芳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1-10 16:46: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59号

 

  罪犯刘容芳,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8年1月8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18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湘05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容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才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19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容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1年12月30日,2021年雁北监狱服刑罪犯思想教育年终统考不及格扣分10分。截止2022年12月表扬6次,并余4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3年3月6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3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不同意见。本次履行财产刑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容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7月07日

附:罪犯刘容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