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建刚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1-10 16:46: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死)第32号

 

  罪犯龙建刚,曾用名余友龙,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1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系累犯。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湘12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建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32997元。被告人龙建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湘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2023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建刚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截止2023年10月24日表扬0次,并余4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3年11月14日至11月2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建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04日

附:罪犯龙建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