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文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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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6:47: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94号

 

  罪犯马文富,曾用名马老大,男,1996年2月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云71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文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18年3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文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四次违规:2018年10月份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0分;2020年5、6月均未完成劳动任务均扣10分;2021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10次,并余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8年3月6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会2023年6月12日提请时已执行5年3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关于马文富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复函》证实罪犯马文富未发现存在:1、拒不交待赃款、赃物的去向;2、隐匿、转移财产;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三种情形。本次履行财产刑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马文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