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5号
罪犯石知田,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9月3日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湘1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知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石知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湘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知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1次违规:2019年8月26日,该犯生产岗位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的,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6月13日收押执行,至分监区2023年1月9日报请时已有3年6个月,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不同意见,本次履行财产刑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知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6月25日
附:罪犯石知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