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41号
罪犯时益贤,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5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7年1月31日被减刑释放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湘068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益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时益贤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时益贤又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湘06刑终33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时益贤撤回上诉。2017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提回重审,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6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益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又撤诉,2019年6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刑终279号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时益贤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7次,并余3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7月24日因漏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交付执行,至分监区2023年1月9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5个月,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监区公示时未收到不同意见。本次履行财产刑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时益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6月25日
附:罪犯时益贤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