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死)第25号
罪犯孙福友,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湘11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福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781.5元(含已赔偿的30000元)。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刑核515348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2021年9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福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2年2月16日与他犯争执推搡扣5分。截止2023年8月19日表扬3次,并余58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福友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6日
附:罪犯孙福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